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權益保護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7-24[ 大 中 小 ]瀏覽次數:446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企業權益保護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權益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的企業合法權益,包括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依法獲得各級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服務或者許可的權利,抵制違法加重企業負擔行為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條 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加強誠信體系建設,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有效實施,依法規范行政行為,改進和完善政府服務。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企業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企業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和協調解決企業權益保護中的重要問題,預防和制止損害企業權益的行為,支持企業的發展。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社會滿意度測評和企業負擔監測制度,并將相關測評與監測結果納入行政機關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公安、商務、稅務、國土資源、安全監管、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科技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企業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行政機關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應當誠實守信,尊重企業的民事主體地位,平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行政機關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技術改造、人才培養和品牌建設,優化公共服務,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及時查處侵犯企業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商業賄賂、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經營等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泄露企業生產、營銷等方面的商業秘密,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對企業設定義務或者剝奪、限制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行政機關要在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服務等方面,依法給予各類企業同等待遇。
行政機關要及時清理涉及市場準入和與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廢除妨礙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第八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特定行政管理目的有多種行政措施可供選擇時,應當選擇有利于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和減輕企業負擔的行政措施。
行政機關制定、修改、廢除涉及企業的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涉及行業和不特定企業的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對企業合法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通過論證會、協商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企業、專家和有關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對合理的意見、建議應當予以采納;同時要告知企業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和行政救濟的途徑、方式與期限。
第九條 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撤銷、變更已生效的賦予企業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確因法定事由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必須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程序進行,并對企業由此產生的損失依法予以合理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不同方式對涉及企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宣傳,提醒、指導企業知曉可以享受的權益,自覺履行法定義務,遵守并執行相關規定,避免或者預防違法行為發生。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主動無償向社會公布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和審批程序、財政專項資金的申請條件和程序、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以及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等事項,為企業查詢提供服務。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應當注重運用示范、公告、勸誡、約談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企業自覺糾正相關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涉及企業的行政行為有明確辦理期限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無法定辦理期限的,應當在承諾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辦結,并盡可能縮短實際辦理期限。
第十二條 設定和實施涉及企業的行政許可應當由法定機關按照法定權限、程序進行。行政機關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備案、登記、注冊、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方式變相設定涉及企業的行政許可。在實施涉及企業的行政許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黾有姓S可條件或者程序;
?。ǘ┻`法收取費用;
?。ㄈ┳兿嗷謴鸵讶∠幕蛘呱米陨鲜找严路诺男姓S可項目;
?。ㄋ模┓?、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稅務機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地執行國家規定的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與自治區規定權限、程序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應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依據、收費范圍、收費對象詳細列明,并向社會公布。行政機關不得向企業收取目錄清單以外的任何費用。
新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有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為依據,新設立的涉企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以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有關規定為依據,并納入涉企收費目錄清單。
違反以上規定收費的,企業有權拒絕。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建立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督機制。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將收費監督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執法監督檢查,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同一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多項監督檢查的,應當合并進行,減少檢查次數;不同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完成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規收取檢查費用或者提取樣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對不同企業的同類違法行為實施選擇性執法。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法定檢驗、檢測技術機構對同一批次產品做出的檢驗、檢測結論或者鑒定結果,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采信。
第十七條 涉及企業的行政許可設立由中介機構提供技術審查、鑒定、評估、鑒證等前置服務項目的,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予以取消。行政機關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接受指定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購買指定的產品。
中介機構向企業有償提供的行政許可前置服務,其服務價格應當由市場調節;提供的行政許可前置服務具有行業、技術壟斷性質或者市場競爭不充分的,其收費由自治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列入自治區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及其所屬單位開展涉及企業的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與自治區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事先報經批準。
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涉及企業的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堅持自愿原則,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評選,并不得向參加評選的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饔唸罂s志或者刊登廣告;
?。ǘ┚栀?、贊助財物;
?。ㄈ┏鲑Y編印名錄、年鑒、畫冊,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舉辦活動;
?。ㄋ模┏袚盥觅M、通訊費、餐飲費、會議費等費用;
?。ㄎ澹o償出借房產、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
?。┏袚渌欠ǘx務和負擔。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 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法規范自身行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入會,不得干預會員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協會(商會)制定或者調整會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和要求執行。
企業和有關協會(商會)認為自治區行政機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該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備案監督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申請。制定機關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研究處理并書面答復;備案監督機關的審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新聞媒體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報道應當客觀、真實、公正,不得夸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道,不得以披露負面信息相要挾向企業索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新聞媒體、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違反本規定,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申請自行改正;行政機關不自行改正的,由有權機關按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職責,由有權機關按照法定職權責令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投訴、舉報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等部門應當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方式和聯系方式;投訴、舉報受理后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實名投訴、舉報并留有聯系方式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